由于劲霸有限公司生产的带有“中国名牌”标志的一件休闲裤名不副实,法官断案:误导消费者,判决退还购物款。 北京市顺义区法院日前审结消费者蒋某诉北京市顺义区某购物中心、劲霸(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劲霸公司及顺义某购物中心退还原告288元。 据蒋某诉称,2007年5月6日自己在北京市顺义区某购物中心消费288元购买了劲霸有限公司生产的劲霸牌休闲裤一条,裤子吊牌印有“中国名牌”的标志。蒋某事后登录中国名牌网网站,未查到相关信息,遂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起诉某购物中心、劲霸有限公司,要求退还货款288元,并赔偿288元。 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由劲霸有限公司生产、顺义某购物中心向蒋某出售的挂有中国名牌字样及标志宣传卡的劲霸牌休闲裤,并未被评定为中国名牌,而裤子上的标志能够误导消费者认为这件休闲裤已被评定为中国名牌。不过,原告所购休闲裤本身货真价实,不构成欺诈,驳回蒋某的赔偿诉讼请求。 |